工作专题
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
作者: admin 浏览量: 3859 发布时间: 2015-03-11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组织建设,提高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校、学院、级队、班各级学生干部。
第三条: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,在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领导下、各级团委(团总支)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
第四条:政治坚定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积极做团员和青年学生的表率。
第五条:品行端正。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做先进思想的积极倡导者,做正确行为的努力实践者,无违纪行为。
第六条:学习态度端正,严格执行正常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,勤奋刻苦,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专业(班级)半数或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。
第七条: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。顾全大局、团结同学、助人为乐,积极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和参加学校、学院、级队、班级的团学活动。
第八条:有较强的领导、组织、协调能力及创新、实干、奉献精神,身心健康。为保证学生干部的学习时间,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担任2个以上(含2个)职务。
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
第九条:学生干部的选拔在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领导下,由各级团委(直属团总支)负责组织实施。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前提下,采取推荐、自荐等不同形式,产生候选人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产生的学生干部要公示一周,公示无异议后,各级团委下达文件任命,报校团委备案并开始工作。
第十条: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主管部门确定。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一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:各级团委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、各级学生会的选拔按照《全国学联章程》有关规定进行。
第十二条:在特殊情况下,因工作需要,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或竞聘等形式产生。对于新建集体,第一学期学生干部可由组织任命,也可以由选举产生。
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
第十三条:学生干部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,“谁主管、谁考核”,由各级团委按照《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干部考核办法(试行)》组织实施,每学期考核一次,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,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、良好、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级。
第十四条:根据考核情况,每学期各级团委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,并将调整情况报校团委备案。
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
第十五条:培养的途径
1、依托党、团组织对学生干部集中进行培训,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,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。
2、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,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。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。
3、各级团学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(含学习)和生活,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,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。
4、积极组织学生干部参加青年志愿者行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。
第十六条:培养的内容
1、综合素质的培养。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、业务技能素质、身心素质等。
2、职责教育及工作方法的培养。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职责教育,明确学生干部课业学习和工作的关系;培养学生干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,自觉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;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,做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,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。
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活动组织管理
第十七条:学生干部开展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、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。
第十八条:学生干部分管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,并在每学期工作开始前拟出本学期工作设想和规划,学期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,上交主管部门审核存档。
第十九条:活动实行审批制度,学生干部不得在主管部门同意前实施活动。
第二十条:学生干部对负责的任务应认真完成,如有意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。
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制度
第二十一条:对工作积极、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,给予奖励,每学年评选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,并在全校范围内给予表彰奖励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,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时,把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作为重点进行推荐;在就业时积极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推荐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。
第二十二条: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学习成绩不达标者,予以免职处理;考核不称职者,即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;在任职期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,免职并且一年以内不作为入党“推优”对象;学生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,出现工作事故,由主管部门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:校团委将对各学院团委执行《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》的情况进行考核,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共青团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衡量指标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: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